北京市与山西省长治市对口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凯发app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与山西省长治市对口合作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振兴〔2022〕766 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与长治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2022-2026年)〉 的通知》(京政发〔2023〕13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根据《北京市支援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支援合作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口合作资金]  本办法所指对口合作资金,是指北京市安排用于山西省长治市落实国家关于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任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对口合作项目]  本办法所指对口合作项目是指使用北京市对口合作资金,经北京市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主体]  对口合作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为长治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谋划]  长治市各部门、各区县会同北京市相关部门和各结对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对口合作工作年度评估要求,结合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山西省长治市实际需求,围绕传承弘扬红色文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完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绿色低碳发展、共同建设产业合作平台载体等对口合作五项重点任务共同谋划对口合作项目。

  第六条 [项目储备]  对口合作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方式,长治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京长对口合作项目储备库,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手续;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要完成实施方案等相关报批程序。

  第七条 [储备库管理]  年度项目计划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确定,项目储备库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当年的项目计划下达后,开始谋划下年度的项目,条件成熟可随时入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项目决策]  每年四季度,长治市人民政府会同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根据对口合作资金规模和储备项目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的项目计划。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研究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向长治市人民政府反馈项目计划意见,由长治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调整]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长治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备案;重大项目调整,需报北京市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条 [项目实施]  对口合作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做好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  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与长治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每年年底,长治市人民政府向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报送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估情况报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按相关程序将对口合作资金拨付至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财政局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主体]  长治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口合作资金统筹管理,确保对口合作资金聚焦对口合作重点任务。

  第十四条 [前期费用]  长治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合作资金用于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  对口合作资金纳入属地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山西省有关部门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并报送材料。

  第十六条 [激励机制]  长治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建立激励机制,安排下年度资金时向工作成效突出的重点单位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结余资金]  对口合作项目结余资金要继续用于对口合作工作,优先用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每年10 月底前, 长治市政府按照项目审批程序统筹使用结余资金,并将资金结余和使用情况报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  对口合作项目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长治市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上一年度对口合作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  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北京市审计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相关责任]  在项目和资金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和北京市、山西省有关部门规定的,严格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细则制定]  长治市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责]  北京市相关部门、各结对区和挂职干部团队应加强与对口合作地区沟通联系,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参与项目谋划、申报,做好调度、督促、推动项目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相关规定]  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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